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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引纠纷

更新时间:2019/10/31 14:36:59信息编号:2590219
所属分类:
商务服务 法律咨询 
所在区域:
北京 朝阳
详细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联 系 人:
常律师
电  话:
1851855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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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房主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引纠纷

原告诉称

原告甄先生起诉称:20101130我与两被告签订协议约定两被告将登记在被告吴先生名下位于甲市乙区XX街道XX26507室的房屋转让给我转让价70万元我保留随时过户的权利本_地_生_活_网合同签订当日两被告向我交付了房屋产权证书并于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将房屋交付给我使用后我通过代两被告向案外人甲市XX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简称XX出租公司)支付70万元出租车转让费的方式向两被告支付了购房款我多次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两被告拒不配合故请求判令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书协助我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

被告吴先生答辩称位于甲市乙区XX街道XX26507室的房屋系我个人财产我确实与原告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房换车我将涉案房屋作价70万元卖给原告当时房屋尚有18.70万元的按揭贷款未还清所以我将该笔款项给原告由原告向银行偿还贷款原告是案外人XX出租公司的负责人其没有向我实际支付过70万元购房款只是给了被告一辆牌照号为Xb×××××的出租车该出租车目前由我使用牌照号为Xb×××××的出租车为公牌出租车根据国家规定不能买卖出租车转让行为无效以房换车亦无效我愿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前提是原告将70万元购房款支付给我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杜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来自www.bdsh5.com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01130原告甄先生与被告吴先生杜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两被告将登记在被告吴先生名下位于甲市乙区XX街道XX26507室的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54.61平方米转让价70万元房屋尚未还清的18.70万元按揭贷款由原告归还与两被告无关协议还约定房屋已于20101130日交接原告支付给两被告全部房屋转让款房屋暂不过户双方保留随时过户的权利到时一方应全力协助另一方办理过户一切手续协议经双方签字及公证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当日两原告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原告并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被告吴先生在合同签订后将18.70万元交给原告甄先生用于归还银行按揭贷款此后房屋按揭贷款均由原告甄先生偿还。201477原告提前向银行付清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按揭贷款本.地.生.活.网

在原告甄先生与被告吴先生杜某签订协议书的当日被告吴先生与案外人XX出租公司签订出租车单车投资经营协议一份约定XX出租公司提供公司所有的牌照号为Xb×××××的出租车给被告吴先生营运原告甄先生向XX出租公司支付了牌照号为Xb×××××出租车的营运权转让费70万元该出租车目前由被告吴先生使用

另查明原告甄先生系案外人XX出租公司的股东被告吴先生与杜某原系夫妻2005926日离婚,2009423两被告复婚后又于2013712日离婚涉案房屋购买于2009422产权在两被告复婚后取得并登记在被告吴先生名下被告吴先生于2009522日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抵押手续向银行按揭贷款22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未进行公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去判决

1、原告甄先生与被告吴先生杜某于2010113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2、限被告吴先生杜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甄先生办理位于甲市乙区XX街道XX26507室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由原告甄先生负担

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甄先生与被告吴先生杜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b_d_s_h_5_c_o_m涉案房屋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登记并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支付了剩余购房款两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在原告已按照双方认可的方式支付房屋对价情况下理应积极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对于原告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位于甲市乙区XX街道XX26507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双方对于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中产生的费用未作约定鉴于原告甄先生表示愿意承担所以法院确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杜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姓名常兴莲

    性别

    服务地区北京市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法律专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民商合同人身损害婚姻家庭劳动工伤财产权益刑事辩护

    所属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711013269

执业感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

 

常兴莲律师法学学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常兴莲律师自2002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精通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熟知整个法律诉讼的操作程序具有相当强的庭辩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Oqn其本人做事认真仔细诚实守信办理案件认真负责理论基础扎实无论代理诉讼还是非诉讼类案件均坚持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能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及时交换意见讲解法律条文通俗易懂让其听得明白办的放心执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诉讼案件提供的法律服务均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形成了良好的口碑

业务专长及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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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www.ruiai.vip/

联系方式:18518552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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